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2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广东省摄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简写GD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东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组织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本会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团结和凝聚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0号广东文学艺术中心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理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在摄影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摄影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队伍。

  (二)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论评奖、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三)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团体和新文艺组织拔尖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四)本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摄影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推动摄影创新,提升摄影原创力,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五)本会组织广东省摄影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中国精神、广东特色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评奖及其他展览活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各类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六)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着学术为本、引领为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七)本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摄影教育的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的系统化。

  (八)本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摄影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九)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摄影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本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十一)本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摄影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十二)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可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包括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摄影家协会、摄影新文艺团体、以及大型企业和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入会细则》):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编撰、策展、制作、影像平面设计、多媒体等)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者。

  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摄影家协会;

  (二)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省直、集团、院校的摄影组织。

  (三)作出突出贡献的新文艺群体、摄影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申请人当地的团体会员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四)会员由本会发给“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六)居住在本省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来本会登记确认即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转迁广东省居住的外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七)本会设立会员名衔制(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名衔评选细则》);

  (八)团体会员经本会主席团(或专家评审团)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申请加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享有使用摄影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六)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团体会员单位受本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该单位的会员事项;

  (八)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应在会员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贡献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新会员审评通过后一年内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五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主席团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其会员资格;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主席团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罢免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主席主持;主席不能或不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主持;

  理事会或主席团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主席团备案。该理事同时为主席团成员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一并调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本届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和修改主席团选举办法,选举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表决由业务主管机关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任职,及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任免;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席授权的专职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席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专职副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

  第三节 主席团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团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主席团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主席团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席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临时会议。

  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专职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专职副主席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主席团成员签名的提议函,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应由主席团组成人员本人出席。主席团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对本次主席团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主席团组成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广东省民政厅、省文联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主席团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1名、专职副主席1名、 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团成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协会主席应在该艺术门类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国内外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应在该艺术门类中成就显著,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文艺家,以及对文化产业和文艺工作有领导能力和经验丰富的人才;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能力和一定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在为文艺家做好服务的同时,能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指出问题,勇于报告问题,推动文艺界生态持续净化。

  (四)主席人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按有关规定和实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连任的不超过65周岁,新提名的人选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人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协会负责人人选兼职情况应符合国家有关社团兼职文件规定。除业务部门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外,非专业出身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主席团、理事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兼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主席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广东省文联提名推荐候选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驻会工作人员由广东省文联机关推荐。

  第四十四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省文联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主席团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广东省文联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省文联副处级及四级调研员以上干部担任。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地级以上市摄协、其他团体会员及相关专业团体开展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六)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

  (九)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

  (十)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部室办事机构须经主席团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基地或摄影之乡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聘用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在广东省民政厅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民政厅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摄影展览、研讨会,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省文联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统一为:70岁以下会员80元/年,70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主席团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文联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由广东省文联统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记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主席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席、理事会、主席团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的监督检查。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广东省民政厅要求报送上一年工作报告,并通过登陆广东省民政厅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主席团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党建工作接受广东省文联机关委员会领导。按照规定,采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理事会、主席团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广东省民政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7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