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简称:广东摄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简写GD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广东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组织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团结和凝聚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有计划地发展会员,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和维权的作用,深入生活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开拓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摄影展览、摄影交流、学术研讨、书刊编撰、摄影教育、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三)在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文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积极加强摄影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省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发现和扶持摄影人才。


  (四)积极与省外摄影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省际友好与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两岸四地摄影交流活动,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民间及国际摄影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我省摄影走向世界。


  (五)打造品牌活动并推动其有效发展。组织推荐会员和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参加国内外重要的摄影展览和摄影活动;鼓励支持会员举办作品展。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可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入会细则》):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编撰、策展、制作、影像平面设计、多媒体等)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者。


  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摄影家协会;


  (二)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省直、集团、院校的摄影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申请人当地的团体会员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或专家评审团)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四)会员由本会发给“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六)居住在本省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经来本会登记确认即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转迁广东省居住的外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七)本会设立会员名衔制(详见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名衔评选细则》)。


  第十二条  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摄影事业的海内外摄影家及各界朋友,经主席团(或专家评审团)会议通过后,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港澳地区摄影家申请入会,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使用摄影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享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纪要、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单位受本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该单位的会员事项。


  (七)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应在会员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五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届中视情况召开。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或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并经省民政厅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的会员;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或全国摄影展览中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入选获奖,或长期从事摄影创作、展览、教育、理论研究、收藏、经营工作,或独立创作且结集出版摄影作品集,成绩突出;


  2、在摄影界有一定影响力;


  3、对组织开展摄影活动有突出贡献;


  4、广东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又称职务理事。届中,团体会员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主席团认可备案。该理事同时为主席团成员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主席团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对本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席授权的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席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团,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补选,但补选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主席或者有1/3以上主席团组成人员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主席团会议。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主席团组成人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召开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主席团组成人员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主席团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主席团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应由主席团组成人员本人出席。主席团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出席。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对本次主席团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主席团组成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主席团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主席团组成人员、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四十二条  驻会工作人员由省文联机关推荐。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省文联推荐,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广东摄影界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大的声誉;


  (四)主席人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新提名的主席人选年龄不超过63周岁;新提名的副主席、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并经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领导、监督本会的年度工作;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聘任和授予名誉职务、荣誉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名誉职务和授予荣誉称号。名誉主席人选条件为:担任本会一届以上主席或曾担任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以上职务。名誉主席人选,报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党组研究同意后,提交新一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主席团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原则上兼任秘书长;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省文联提名推荐。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地级以上市摄协、其他团体会员及相关专业团体开展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六)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


  (九)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


  (十)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主席团组成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组成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主席团组成人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主席团组成人员、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民政厅、省文联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部室办事机构须经主席团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摄影家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基地或摄影之乡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对我省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等发挥咨询、指导作用。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由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副主任及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领域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并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本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聘用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统一为60岁以下会员80元/年,60岁以上会员60元/年,70岁以上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主席团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文联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由广东省文联统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主席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席、理事会、主席团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联的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和省文联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7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